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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山大學國際金融研究學院組織章程
* 以下內容為範本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「國立中山大學國際金融研究學院」(以下簡稱本學會)。
第二條 本學會設立宗旨:
一、加強師生聯繫,溝通會員情感,促進會員合作,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
二、提倡學術研究,加強學術交流,推廣教育研究風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三條 凡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研究生皆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,本所畢業生即為本學會之榮譽會員。
第四條 當然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五條 當然會員有選舉、罷免會長,知曉會務運作之權利。
第六條 當然會員有服從大會決議、繳交會費、協助籌辦活動及維護本會權益之義務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當然會員組成,為最高權力機構,行監督、質詢、建議、表決權,並選舉、罷免會長及修改組織章程。
第八條 會員大會應於每學期初由會長召開乙次,並需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。
第九條 如有必要,得經由下列途徑召開臨時會員大會:
一、會長視需要召開之。
二、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,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之。
第四章 會長
第十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須向全體會員負責。
第十一條 會長有遴聘幹部及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十二條 會長應於期初大會公佈幹部名單與學期工作計畫。
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三條 本學會幹部組織採內閣制,除會長由會員普選產生外,下設副會長、學術研究股、公關活動股、總務股、文書資訊股,各股幹部由會長聘任,任期一年,各股人數由會長視需要組織之。
第十四條 各股幹部須於會員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、工作成果及決算。
第十五條 學術研究股:
一、負責各類學術活動之辦理。
二、負責學術活動與會議之記錄。
三、負責國內外學術活動及進修留學資料之收集與整理。
四、負責自辦學術活動之聯繫及接待。
五、負責本學會刊訊之出版。
六、其他相關事務。
第十六條 公關活動股:
一、負責服務性、體育性、康樂性(含迎新、送舊、聯誼等)活動之策劃。
二、負責學會各項活動之宣傳及文宣製作。
三、負責對外宣導本所之特色。
四、負責活動器材之租借及攝錄。
五、負責活動用品之採購與場地租借。
六、其他相關事務。